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彬:
原告黄燕琴诉被告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燕琴货款394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3倍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元,由被告谢彬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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