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军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晓欧、邹琼芝、贺月红、蔡鸣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28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郭晓欧与何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何军姓名权的行为,撤销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中关于何军为该公司股东的虚假登记;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何军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何军笔迹鉴定费用损失(实际损失待鉴定费用产生后确认);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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