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满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钟楼区北港天赐货运服务部诉被告常州满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荣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满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钟楼区北港天赐货运服务部运输费32000元;二、驳回原告钟楼区北港天赐货运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钟楼区北港天赐货运服务部负担60元,被告常州满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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