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3602号
汤留祥:
原告赵同明诉被告汤留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汤留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同明支付劳务费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汤留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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