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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双花、邓小云诉被告马小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7/29 9:11:24 浏览次数:86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马小芳:

    原告周双花、邓小云诉被告马小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小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双花、邓小云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336843.79元;二、驳回原告周双花、邓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7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周双花、邓小云负担63元,马小芳负担1681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马小芳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