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石国新:
原告马竹庚诉被告石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石国新向原告马竹庚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448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由被告石国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石国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马竹庚)。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9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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