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顾凯: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网俊诉被告顾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85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欠款人民币10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377.62元;(以人民币104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0777.62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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