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谭健国: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飞、周应康诉被告谭健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9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朱小飞、周应康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二原告劳务费10700元,并承担本金1070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LPR标准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9:00在本院水北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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