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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福平诉被告张亚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7 11:11:18 浏览次数:171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张亚群:

    原告刘福平诉被告张亚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刘福平与被告张亚群的非婚生女儿刘亦菲、张欢均由原告刘福平直接抚养,随刘福平共同生活。二、被告张亚群应自2023年7月起至女儿刘亦菲、张欢独立生活时止负担两个女儿每人每月生活费各800元/月,上述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张亚群负担50%,上述费用均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结算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张亚群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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