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定汉:
本院受理原告王定辉诉被告曾定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25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3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其中以50万元为本金,以月息二分自2013年4月11日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以lpr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3万为本金,以月息LPR四倍,自2012年12月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起诉前的利息,原告仅主张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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