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华驰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天安服饰辅料厂诉被告常州华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55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常州华驰服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46.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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