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建美、陈丹华、马中骧:
原告邹网娣、徐文明诉被告陈爱华、赵建美、陈丹华、马中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锦绣家园一期二号楼四单元102室及2号楼8号地下车库归原告邹网娣、徐文明所有,被告陈爱华、陈丹华、赵建美、马中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邹网娣、徐文明办理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锦绣家园一期2幢102室及2幢8号车库的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邹网娣、徐文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爱华、陈丹华、赵建美、马中骧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陈爱华、陈丹华、赵建美、马中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邹网娣、徐文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0元。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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