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友新:
本院受理原告朱铭诉被告姚友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608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3年11月24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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