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保祥、王小兰:
原告徐正华诉被告王伟伟、唐露、王保祥、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6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徐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50元,由徐正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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