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锁林:
原告薛春林、张爱珍诉被告王锁林、江苏万企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江苏万企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薛春林、张爱珍借用房屋损失120万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王锁林对上述第一项江苏万企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0元,由被告王锁林、江苏万企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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