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邓腊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岭诉被告邓腊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10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998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612元(以299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从2022年12月27日计算至2023年7月17日,合计为6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25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33062元;四、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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