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玉成:
原告李婷诉被告张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婷借款119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9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9元、保全费1380元,合计3199元,由被告张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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