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书青:
原告刘龙祥诉被告胡书青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胡书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龙祥支付46000元及该款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龙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胡书青负担。原告刘龙祥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胡书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龙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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