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强志胜:
原告符炳荣诉被告强志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强志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符炳荣劳务报酬22150元,并承担自2023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强志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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