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鑫:
原告王建农诉被告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丁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建农返还借款45万元,支付利息42906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23年6月6日起到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36%计算的利息,赔偿律师费39874元;二、王建农享有以丁鑫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文化新村54-103室、不动产证书号为(苏2020)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49020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8元,由丁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王建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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