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鑫:
原告王辉诉被告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丁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辉返还借款43000元,支付该款自2022年9月25日起到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丁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王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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