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扣洪:
本院受理原告倪文娟、王美凤、王瑶诉被告胡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31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三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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