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彬: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741元、违约金603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合计17344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谢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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