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海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刘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94488.7元,利息377.11元,罚息55316.53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23年7月10日)、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265182.34元,并承担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78元,由被告刘海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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