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佩琅、万永萍:
原告许伟斌诉被告袁佩琅、万永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许伟斌与被告袁佩琅、万永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于2023年6月23日解除。二、被告袁佩琅、万永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伟斌返还购房款300000元、赔偿损失45063.56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许伟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40元,由原告许伟斌负担2758元,由被告袁佩琅、万永萍共同负担130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58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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