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殷翠香:
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诉被告殷翠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5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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