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玉兰、葛志平:
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兰、葛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4780元、利息21407.01元,合计146187.01元;二、被告葛志平对被告张玉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原常州均知商贸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常州溶傲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D3QD89比亚迪牌汽车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为限对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被告张玉兰、葛志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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