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金坛市外资企业物资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邦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工贸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金坛市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59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坛市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77698.92元;以17万元为基数,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万分之3的日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加计复利);2.被告金坛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工贸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的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连带承担给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1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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