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和芳、倪卫庆:
本院受理原告蔡双凤诉被告吴和芳、倪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38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并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截止2023年7月底利息数额为25500 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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