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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斌诉被告冯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4 17:32:21 浏览次数:230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冯云霞:

    原告吴斌诉被告冯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冯云霞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斌支付货款98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812为基数,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云霞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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