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6599号
常州市新禾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刘建国诉被告常州市新禾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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