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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杰子诉被告孙静华、常州盛典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4 17:33:55 浏览次数:181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孙静华:

    原告靳杰子诉被告孙静华、常州盛典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孙静华、常州盛典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靳杰子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13800元,并以13800元为基数,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元,由被告孙静华、常州盛典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孙静华、常州盛典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靳杰子)。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4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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