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自强:
原告张久长诉被告高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高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久长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31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3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张久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高自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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