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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4 17:35:37 浏览次数:197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工程款1233270.06元、逾期付款损失460905.73元(计算至2023 年 4 月 22 日),合计 1694175.79 元,并继续承担以1233270.0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994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zd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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