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俊:
原告李志新诉被告钱发春、王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志新劳务费人民币43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32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志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王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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