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国元:
原告金坛区城东真情烟酒商店诉被告谢国元、史锡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谢国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城东真情烟酒商店货款236660元,并承担自2023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金坛区城东真情烟酒商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谢国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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