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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保玉诉被告何冬平、陈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7 10:07:06 浏览次数:196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何冬平:

    原告王保玉诉被告何冬平、陈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何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保玉借款50000元、利息1690元(算至2020年8月19日),及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留荣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留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冬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何冬平、陈留荣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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