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行审21号
江苏中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3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坛人社察罚字〔2023〕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自2023年9月9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执行人江苏中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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