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建平: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金建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金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支付车损赔偿款11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金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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