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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一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3 13:55:40 浏览次数:187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吴志峰:

    原告常州一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常州一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款5300元,违约金700元,合计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志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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