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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秀诉被告陈青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4 18:01:08 浏览次数:222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陈青:

    原告景秀诉被告陈青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许原告景秀与被告陈青离婚;二、婚生子陈奕嘉随原告景秀共同生活,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婚生子陈奕嘉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陈青每月承担婚生子陈奕嘉生活费1000元;该期间产生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凭有效票据各半负担。上述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各结算一次;三、被告陈青享有每月探望婚生子陈奕嘉三次的权利,原告景秀应当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陈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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