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梦珂:
本院受理原告胡青忠诉被告颜平、沈梦珂、陈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02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颜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整及逾期利息187308元(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判令被告颜平承担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四倍LPR)计算;二、判令被告沈梦珂、陈振华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1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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