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倩:
原告方子浩诉被告王倩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方子浩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人民币10000元、教育费2420元。二、被告王倩从2023年9月起至原告方子浩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原告方子浩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并承担此期间原告方子浩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凭有效票据);上述费用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结算一次。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王倩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王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方子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