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永俭:
原告李文平诉被告丁永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丁永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文平借款75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8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418元,由原告李文平负担18元、被告丁永俭负担3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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