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坤林、杨红霞:
原告唐土保诉被告王坤林、杨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0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土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唐土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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