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代平:
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代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本金4431.74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止);二、驳回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代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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