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锁娣:
原告向红琴诉被告陈洪胜、高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洪胜、高锁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向红琴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23年1月10日的利息为15400元;自2023年1月1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洪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向红琴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23年1月27日的利息为6000元;自2023年1月28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向红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1元,由被告陈洪胜、高锁娣共同负担1438元,被告陈洪胜负担6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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