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华栋:
原告王军强、吕亚芳诉被告高华栋、滕章颖、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高华栋、滕章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军强、吕亚芳将常州市金坛区星城朱庄花苑B区22-603室的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王军强、吕亚芳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高华栋、滕章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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