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6252号
洪国斌: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洪国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洪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42777.03元、保险费3313.87元,合计46090.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6090.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1616元,被告洪国斌负担12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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