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平、吴凤仙、张文娟:
原告华月亮诉被告张国平、吴凤仙、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国平、吴凤仙、张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月亮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国平、吴凤仙、张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月亮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20元(已由原告华月亮预缴),由被告张国平、吴凤仙、张文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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